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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要求,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可行研究报告审查3项行政职权(以下简称3项职权)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职权名称和具体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原应由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市(州)项目和占地20公顷以上的水利项目外,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由水利部下放至我省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事项,不再下放。
(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省政府令第349号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的同一市内的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和同一市内受益(或淹没)范围未跨市(州)的其他非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不含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和省管河道1、2级堤防)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权限下放。2.省政府令第349号实施后新增同一市内受益(或淹没)范围未跨市(州)的非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不含省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和省管河道1、2级堤防)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下放。
(三)水利工程可行研究报告审查。涉及坝高不超过30米小一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权限下放;小二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权限下放。
二、下放行政职权的承接主体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等8个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自承接之日起,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履行上述3项职权审批管理和后续监管等有关事项,按要求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受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决定、办件类型、办理时间、办理网址、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等事项,加强宣传引导、优化服务流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上述3项职权下放前已由我厅作出的审批决定、下放权限后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变更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材料报备及验收核查等工作相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放前我厅已审待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件,下放后我厅对已审事项均只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事权承接单位接续实施后续审批流程。下放前我厅已接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件,我厅将继续办结全部审批流程,审批后变更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材料报备及验收核查等工作由事权承接单位负责。本次下放的3项职权,各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二)加强监管。在审查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审查质量。审批后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
(三)行政监督。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报我厅备案,接受我厅行政监督指导,我厅将按照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开展涉水许可抽查,对重大失误依法追责问责。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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