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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四川省水利厅
-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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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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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6日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科学评价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和完善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专业划分及各专业适用范围。
专业类别 |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水利类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从事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论证、规划设计、管理保护,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
专业类别 |
专业名称 |
专业适用范围 |
水利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以及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及管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
|
水利工程管理 |
从事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厂(机电除外)运行与管理,以及从事水利项目管理、造价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科技干部管理、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
|
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 |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金属管道、闸门及启闭机等金属结构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人员。 |
|
水土保持 |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
农田水利工程 |
从事农村水利、节水灌溉、渠系配套、机电灌排、村镇供水等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维护及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人员。 |
|
电力类 |
水电站动力工程 |
从事水电站动力设备等工程设计和技术改造、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电力研究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的人员。 |
|
电力运行 |
从事水电站电力设备和电网供用电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的人员。 |
|
机电设备安装 |
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
|
电力建设与管理 |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第四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高级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八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得该资格后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水利电力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经考核合格,可由相关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较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较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了解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较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较复杂、较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成果及业绩,达到下列要求: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参与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等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某领域某方面有较深造诣。
3.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成果及业绩,达到下列要求: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创新开发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及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编写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状况的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项及以上维修、检修、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区域或重点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测报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专题试验项目等。
第五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对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者可越级破格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7年,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15年。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水利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的主持或主研人员。
(二)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著。
(三)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6年,工作业绩突出,可由2名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六)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0年,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25年。
(七)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评审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规定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参与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星火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科技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等专题技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系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水发〔2017〕2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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