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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分类:法律法规
  • 作者:
  • 来源:中国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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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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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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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工程咨询标准规范,加强政策引导。2.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4.实施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5.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2

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各省(区、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和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

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监管内容纳入通关环节,在通关时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境,海关总署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公开进出境物品清单。2.提供解释咨询服务。3.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采取固定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4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监管内容纳入通关环节,在通关时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境,海关总署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公开进境安家物品清单。2.提供解释咨询服务。3.按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办理进境通关手续。4.定居旅客进境机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采取固定电话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境定居旅客是否存在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情况进行抽查。6.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5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6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指导地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5.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7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土地调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土地调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土地调查任务,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土地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8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9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

国土资源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古生物化石的标准规范和条件。2.制定备案管理办法,通过备案及时掌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向,并更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对收藏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妥善保护。

10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政府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4.严肃查处清单外擅自新设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11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教育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处罚措施,规范评审行为。2.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评审行为及时处罚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3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大坝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5.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14

注册(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药用辅料注册的有关要求纳入药品注册,与药品审批一并办理。2.明确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药品注册,与药品审批一并办理。2.明确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延伸监管,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并公布开展临床试验的标准和规范,落实申办者主体责任。2.建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机构备案信息对外公开,供公众和申办者查询,接受社会监督。3.强化风险控制和过程监管,对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具体临床试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控风险,确保临床试验安全。

1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平台网站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明确通过平台从事活动的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2.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黑名单”制度。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互联网售药监管,严厉查处网上非法售药行为。

18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将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对实验活动的审批进行把关。2.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实验活动开展全程监管,严控风险,确保病原微生物不外泄,保证实验活动的安全。

19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用于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改为禁止令,今后不得开展进出口活动。2.对用于科研及其他用途的,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和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20

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任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取消审批后,中国地震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并公布有关标准和规范,明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条件和要求。2.建立诚信档案,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3.加强执法检查,建立举报平台,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2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标准和条件,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2.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设立举报平台,强化社会监督。3.严厉处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3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化学消油剂的使用标准和规范。2.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监管,要求企业做好购买、使用、报废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质量监管,对化学消油剂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

24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审批

国家海洋局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