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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水函〔2022〕1720号: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川水函〔2022〕1720号: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 分类:法律法规
  • 作者:
  • 来源:四川省水利厅
  • 发布时间:2022-12-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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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川水函〔2022〕1720号: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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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水函〔2022〕1720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交通运输局,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责任感
  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法人)要认真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选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论证,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做好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和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力度,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跟踪督导,进一步优化审查审批流程,积极支持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对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防治效果突出的公路建设项目,鼓励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管行业、管建设、管生产必须管水土保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将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有关信息抄送间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提升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二、深化公路建设项目前期水土保持工作
  (一)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阶段要对工程选址选线、设计方案等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进行充分比选论证和优化,并将水土保持相关费用足额列入工程估算。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弃渣场选址开展现场查勘,并就临时用地与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充分沟通,落实用地可靠性,避免实施中因用地无法落实导致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单位要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特点,重点审查防治责任范围、取(弃)土场选址、措施布设、表土剥离、土石方平衡、渣土综合利用等的合理性、可行性,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存在拆分项目、“以大报小”、渣土综合利用不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不予通过。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
  (二)加强项目土石方平衡与调配论证。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要组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及周边区域环境特点加大土石方平衡与调配的论证研究,精准精细控制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规模,合理确定路线平纵指标,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路堤、以桥代路、以隧代路等方式尽可能实现工程填挖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筹平衡,从源头上降低弃土弃渣规模。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组织施工单位制定土石方科学调配方案,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减少倒运次数。加强弃土弃渣综合利用,大力推广隧道洞渣加工自用,综合用于当地回填造地复垦,最大程度提高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率,全面推进工程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
  (三)强化水土保持动态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全面落实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要求,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在开展审查时要同步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水土保持结论意见。初步设计审查应邀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参加,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其批复报告同步抄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工程量,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预算。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全面推行制(存)梁场、预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深化表土(草甸)剥离与保护﹑生态修复措施,细化施工期间的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苫盖等防护措施设计和要求,开展弃渣转运点、施工生活场地等临时工程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四)注重水土保持科技创新。鼓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单位与公路行业技术研发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研究。一是针对水土保持重难点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尤其是高寒山区、陡峭河谷地带等生态环境极其敏感脆弱地区,要积极开展高山草甸灌丛的剥离、移植、保护研究,高寒干热地区植被恢复研究等。二是开展水土保持信息化技术研究,尤其是艰险山区公路建设,应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以及5G通讯、大数据等现代先进手段,提高弃渣场规划选址、施工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水土保持工作水平和能力。三是积极推进行业水土保持标准化工作,围绕公路建设项目线型工程特点,及时将行业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转化为可复制推广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促进行业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提升。
  三、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过程管理
  (一)压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加强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职责要求,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严格控制弃渣场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弃土弃渣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对因违法弃土弃渣、超范围扰动导致的弃土(渣)场变更,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不予同意,组织施工单位清运。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土(渣)场的,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在6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报告。
  (三)规范水土保持施工行为。施工单位要规范施工行为,做到绿色文明施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控开挖扰动面,加强表土(草甸)剥离,落实临时防护,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拦挡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排导工程、植被建设工程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杜绝超范围扰动,严禁放坡施工、高位排渣等违法行为发生。施工单位在本项目外综合利用弃土(渣)造地复垦的,应确保依法合规,并在弃土(渣)前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明确监理监测单位责任。公路建设项目应开展全过程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整改,处罚或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强化水土流失“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按规定开展监测三色评价,及时出具书面监测意见,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五)严格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在项目土建完工后、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的项目,不得开展竣工验收,不得投入正式运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应验未验”“未验先投”公路建设项目的执法查处、责任追究力度,责令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加大验收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严格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查处
  (一)严格监督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公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公开曝光,严格查处,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分别开展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二)强化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将发现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及对其开展的责任追究、信用监管、执法处理等情况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上级单位。对认定的水土保持“两单”项目,在省级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国家信用平台推送。在建及运行期的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或“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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