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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

  • 分类:法律法规
  • 作者:
  • 来源:水利部
  • 发布时间:2022-06-23 09:4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水利部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公告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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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2〕214号)等规定,水利部决定即日起开展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水利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5.超出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应提供自被注销注册当年至重新申请注册当年,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或近三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

  三、办理程序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注册的申请、受理和许可全流程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进行。申请人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书。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专用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水利部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等要求,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6)。

  (三)水利监理工程师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等信息,防止电子注册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查询服务”栏目,查询和验证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水利部将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电子注册证书二维码查询功能开发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式样(见附件7)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五、监督管理

  (一)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水利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记入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水利部将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按要求提请水利部作出处理。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010-63207509 63207513 63207514

  (二)技术支持(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010-63208000转人工服务

  (三)监督投诉:010-63203219 63202145

水利部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1.承诺书.doc

2.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3.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doc

4.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doc

5.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销注册申请表.doc

6.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电子注册证书式样.doc

7.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印章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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