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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水函[2015]31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水函[2015]31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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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19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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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市(州)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职,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感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川水函[2015]31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市(州)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职,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感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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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职,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感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评价和巩固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重要抓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既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树立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依法督察,强力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是把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抓手,对辖区内各级审批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建档立卡,跟踪督办,定向督察,建立台帐,依法验收,逐个消号,倒逼生产建设单位全面开展水土保持自查,及时整改完善水土保持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二)整合资源,上下联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联动执法机制,通过创新执法方式、升级执法手段、共享执法信息、整合执法资源和统一执法行动等措施,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项行动,依法严格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力争多还旧帐,不欠新帐。

  (三)坚决查处,逗硬问责。对拒不履行验收法定义务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于个别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应报请我厅实施重点查处,对其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对其投资主体实施限批,对其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履职不到位、监管不作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结合实际,努力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效能

  为努力提高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管理效能,优化验收流程,突出重点环节,加强针对性,提高时效性,对不同时期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属交通、矿山、水电及跨市(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可只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余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可只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可只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对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的,要在技术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中作为存在问题明确提出,并对主体工程监理中关于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原则上要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水土保持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投资在200万-3000万元的提供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须由具备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提供的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小于5万方的项目可以不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对较大的生产建设项目也可参照省级验收要求执行。

  四、明确要求,抓紧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工作

  为有序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项工作,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务必在2015年3月底前将本通知送达有关生产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水利部、水利厅批复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名单另发),并留存文件签收回执,同时要大力宣传,跟踪督办,帮联服务,扎实有效推进辖区内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订好验收工作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对未按期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并提出验收申请。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并提出验收申请。

  (三)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建的省级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并提出验收申请。

  市(州)、县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完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时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联系电话:028-85219087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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