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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阶段划分、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合格条件等要求。
《规程》明确,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划分为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四项内容,同时明确了自主验收合格的七项条件。
《规程》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规程》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总体要求、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规程》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自主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规程》明确其适用范围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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