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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协秘[2014]26号: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水协秘[2014]26号: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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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2-1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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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中水协秘[2014]26号: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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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我会制定了《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我会十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起,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我会组织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http://www.giwp.org.cn)查询。

  二、我会每年定期受理资质申请,受理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初评机构根据我会授权负责本辖区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单位向初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评机构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

  三、过渡期有关事项

  (一)持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仍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上述单位可向我会提出延续申请。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4年届满的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3月31日。我会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公布水利部审定结果,对审定合格的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单位资质证书。

  2、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5年届满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办法》印发前已收到的资质变更申请,我会将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变更登记工作。

  四、资质受理工作时间安排

  我会将于2015年4月1日前开始受理资质变更申请,6月30日前开始受理资质的首次、延续、升级、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另行通知。在2013年水利部开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督检查工作中被责令整改的单位,未完成整改的,我会不受理其资质延续、升级、扩大业务范围及变更申请。

  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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