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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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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2-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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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的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平,我会

关于印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的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平,我会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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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的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平,我会制定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经我会十届四次理事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我会组织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http://www.giwp.org.cn/)查询。
  
  二、我会每年定期受理资质申请,受理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初评机构根据我会授权负责本辖区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单位向初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评机构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
  
  三、过渡期有关事项
  
  1、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甲、乙级证书和各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乙级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仍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上述单位可向我会提出延续申请。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4年、2015年届满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9月30日。
  
  四、资质受理工作时间安排
  
  我会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受理资质变更申请,6月30日前开始受理资质的首次、延续、升级、扩大业务范围等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和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
  
  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  协会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经协会授权,作为初评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转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  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
  
  第八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十个单项:
  
  1、水文、水资源调查: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平衡测试、水能勘测。
  
  2、水文分析与计算。
  
  3、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4、水文测报系统设计、实施与维护: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  从业单位可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业务范围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条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1、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4、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
  
  (一)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已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不少于3年。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3)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大江大河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
  
  3、技术装备
  
  (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
  
  (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近5年内完成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10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二)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文分析计算、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聘用专职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从业;
  
  (3)熟悉和掌握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状况,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地区(市、自治州、盟)或一个中小流域范围的相关业务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
  
  3、技术装备
  
  (1)配备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仪器设备;
  
  (2)配备与水文、水资源有关的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近3年内承接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第三章  单项业务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文调查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二)水文测量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三)水平衡测试
  
  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6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四)水能勘测
  
  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5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五)水文分析与计算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六)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七)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八)水质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九)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十)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8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业绩成果:近5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通过省部级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第十三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文调查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调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调查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二)水文测量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文测量所需的常规测量仪器,并配有全站仪、GPS、数字测深仪等专用测量仪器;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测量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三)水平衡测试
  
  1、技术力量: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平衡测试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平衡测试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四)水能勘测
  
  1、技术力量:从事水能勘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一定数量从事水能勘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能勘测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1项。
  
  (五)水文分析与计算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分析计算软件;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六)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七)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八)水质评价
  
  1、技术力量: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质评价成果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少于3项。
  
  (九)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项目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十)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
  
  1、技术力量: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者不少于3人;
  
  2、技术装备:配备有从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业绩成果:近3年内完成水文测报系统设计与实施、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项目或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其中通过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不少于1项。
  
  第四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四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实行动态管理。受理时间协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登录协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材料报相应的初评机构进行初评。
  
  初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协会。
  
  第十六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人事证明或社保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七)必备的工作场所证明;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单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首次申请或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应当从乙级开始。
  
  第十八条  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予以认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效力。
  
  第五章  资质的延续、升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材料;
  
  (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升级。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扩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的单位,需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材料;
  
  (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与扩大业务范围相应的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更名文件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批复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更名决议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变更注册地址
  
  (1)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金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1)上级主管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介;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1)有关单位任命文件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简介;
  
  (4)原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改制的,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重新评审和认定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核发新证书的,需收回原证书。
  
  第六章  监督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管理和持证单位从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协会定期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和协会业务管理平台公布持证单位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对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可向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九条  持证单位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协会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知识更新培训。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持证单位编制完成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技术报告中,应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编制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持证单位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单位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协会或委托的初评机构不定期对持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年度备案执行情况;
  
  (二)行业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情况;
  
  (三)执行技术标准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五)报告编制质量;
  
  (六)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及资质管理情况;
  
  (七)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度遵守情况;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守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做出警告或通报等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的;
  
  (二)拒绝接受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
  
  (三)报告中未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或编制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内容的;
  
  (四)报告有重大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受到警告、行业通报等处罚两次及以上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超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的;
  
  (二)出借或变相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资质申请标准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五)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警告或行业通报等处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升级或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升级或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受到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三十八条  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协会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及从业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资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十届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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